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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发〔2024〕7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的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断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世界食品网-)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发〔2024〕7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堂承包经营行为的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不断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中用餐单位,人员集中、用餐量大,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部门)要以“时时放不下心”的责任感和“一失万无”的使命感,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动,采取有效措施,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持续强化底线思维,紧盯重点问题,抓实、抓细、抓严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集中用餐单位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负总责。作为申请主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对食堂及其承包企业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监督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等部门。
(二)承包经营企业对其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动接受集中用餐单位的管理。要建立健全与所承包食堂相适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结合实际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要求,同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开展食堂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许可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协议)约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健全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集中用餐单位建立餐饮服务质量评议意见受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餐人员的投诉和建议,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四)各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规定的频次和检查要点开展日常检查,对风险高、有不良记录、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件)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承包经营企业应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负责本区高校食品经营许可受理、审查。要加强对“一老一小”重点人群集中用餐单位,以及投诉举报的重点问题的抽检,分类实施重点抽检、跟踪抽检,发现问题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依法依规将食品安全违法主体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集中用餐单位要建立完善食堂承包经营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招标,与承包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要加强承包经营合同(协议)约束,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并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发生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多次接受行政处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件)等情形列入合同(协议)终止条款。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集中用餐单位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食堂承包经营招投标、加强承包经营企业资质审查、对承包经营企业实施考核评价和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食品安全作为落实行业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重点推动参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建立反餐饮浪费制度,倡导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运用信息化手段、大数据分析、餐饮食品营养标示等创新方式方法按需供餐,加强集中用餐单位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减少油、盐、糖的使用,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集中用餐单位和食堂承包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件)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要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响应程序,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集中用餐单位和承包经营企业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各相关部门在属地政府指导下,明确责任分工,积极配合,形成联合联动、协同处置的工作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字当头,对检查发现承包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法严惩重处,坚决“处罚到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承包经营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实施相应管理措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及热点舆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受到过通报督办等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要运用“三书一函”等方式对集中用餐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督促限时整改,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