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从哪些方面保障食品安全?怎样约束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行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遵守哪些规定?
10月23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大明湖街道办事处举行《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来自省内教育机构、养老机构、食品生产企业、商超等相关行业组织代表以及居民代表,共20位听证陈述人,对事关“舌尖安全”的焦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焦点一: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关于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规定,是否能够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人流量多、覆盖面广,涉及学生、老人、机关单位、就医人员等重点人群,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重中之重。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采取委托、承包等方式经营食堂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其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该条款还明确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及供餐单位的主体责任。同时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应加强食堂用水检测和管理,保证食堂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山东大学食品安全总监刘士强表示支持这一规定。同时,他认为,目前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堂,大部分采取委托经营或承包经营模式,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学生食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山东省教育厅出台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的意见》内容,建议将“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原则上实行自主经营,建立以学校运营为主体,引进优质餐饮企业,提供专业化劳务服务的新型自主经营模式”的规定纳入进来。
刘士强还提到,有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由于缺乏食品经营场所而采用配送方式开展经营,建议对这类经营主体,在要求其标注除配送承装物标准必要的信息外,还要明确集中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具备具有行程轨迹、实时定位、存储温度监视和车载视频监控等追溯功能的配送车辆,建立车辆清洗消毒、餐食交接验收等制度,从而完善集中用餐配送的追溯要求。他还建议,将集中用餐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末梢水的检验项目,明确规定为每年两次,按照国标5749(2022版)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全程委托检验,从而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焦点二: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该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食用农产品市场作为农产品销售、流通的主阵地,是保障百姓餐桌安全的关卡。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抽样检测、公示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等规定。对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规定其应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能够满足保障食品安全需要,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衔接密切,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山东省农业农村厅质监处一级主任科员邹晓琳认为,新法最主要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写入法条。新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在本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实现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增法条的有效衔接。
山东匡山农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长勇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内容完备,条理清晰,具备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他建议由各地权威质量检测部门进一步统一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证书制作。对于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自有或者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建议对检测主体、检测方法等统一列明,便于规范化管理。
焦点三: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时进行备案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实际?
随着网购走进千家万户,网络食品经营也逐渐发展成为食品经营的新业态,兴起的浪潮下伴随的是许多食品安全隐患,这一新兴业态也亟待法律法规的引导和约束。在此次制定的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备案、食品交易信息记录和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管理等行为进行了规定。
济南市历下区大明湖街道办事处按察司社区居民张悦在听证会上说:“当今社会,通过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很轻松的经营一家小吃店,门槛极低,这为立法、执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此次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让之后食品安全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有法可依,让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时更加安心、放心,让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有信心。”
山东建筑大学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物联网工程教研室主任李明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关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时进行备案的规定部分,备案要求内容全面,可以增加备案公开相关的要求,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注备案信息,从而利于公众监督。对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建议增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食品安全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评价制度,公示评价规则以及结果。按照规定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进一步明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要求,便于规定的实施和监督。
焦点四: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第一节关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食品添加剂使用、凭证保存等内容的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章第一节共有十条内容,从经营分类、不得经营的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食品添加剂使用、凭证保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品控科科员李光颖从食品从业者角度谈了体会:“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制定依据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合力;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并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凭证等信息,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条例对生产经营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条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这有助于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焦点五: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关于食品贮存、运输的规定,是否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
食品运输环节是食品从产地到加工地、从加工地到餐桌整个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保证食品的质量,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容器、工具、设备等各环节进行了规定,还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鉴于运输环节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作用,对运输环节设立制约性条款,加强食品运输环节的管控,十分必要也很有意义。”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处一级主任科员张皓在听证会发言中说道,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列出了从事食品运输的基本条件,第一,是要保证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二,为保证食品的品质不受到损坏,要求满足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也就是对冷链运输提出了要求,近年来,山东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冷链运输领域发展与监管,开展了多项工作:提升冷链运输装备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冷藏保温车辆投入运营的相关要求,不允许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投入冷藏保温运输经营。第三,是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防止食品遭到污染。第二款中对承托双方提出了要求,受托方即承运人,应当保证食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运输过程管理。
食品安全立法备受社会关注,记者了解到,《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经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此后经多次论证和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为了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使地方性法规的制度设计更加合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举行本次立法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