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31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3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3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23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社学东路一巷6号)2021年12月9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你单位2021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49份,金额合计231,666.00元,税额合计2,316.60元,价税合计233,982.60元,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详见《广州腾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二)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核查资料;(三)你单位的水电气油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四)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五)你单位领用发票记录、取得及开具发票信息资料;(六)你单位银行账户查询资料;(七)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八)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上述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31,666.00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顶部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