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信息显示,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的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温州苍南县一餐饮店受处罚。
苍南县尚静餐饮店的尖椒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其中噻虫胺实测值为0.110 mg/kg,而标准值为M6米乐 米乐M6 app小于或等于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灵溪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苍南县尚静餐饮店送达的尖椒检验报告编No:202320712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购进的尖椒是作为食品佐料产生的危害性小,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的情形,建议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M6米乐 米乐M6 app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2、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300元,共计3327上缴财政。